法規名稱: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
第 6 條
各會員對於業務員(含電話行銷人員)招攬之保件有單一保單或累積之保
險金額達一定金額(額度由各會員自訂)之情形者,應採行下列查核程序
之一,業務主管並得視情況另以電話聯繫或親自訪視要保人等方式進行了
解,以有效控管風險:
一、請要保人提供財務證明文件。
二、請要保人填答財務資料相關問卷並簽名確認。
各會員銷售各種有解約金之保險商品(不包括小額終老保險、團體年金保
險及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之傷害保險)或投資型商品予六十五歲(含)以
上之客戶,應經客戶同意後將銷售過程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或以
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過程之軌跡,並應由適當之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
審,確認客戶辦理該等商品交易之適當性。
前項銷售過程至少包括下列事項,且應保存至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未承
保確定之日起五年:(錄音或錄影銷售過程紀錄範本及網路投保過程紀錄
範本如附件一、二)
一、招攬之業務員出示其合格登錄證,說明其所屬公司及獲授權招攬保險
商品。
二、告知要保人其購買之保險商品、保險公司名稱及招攬人員與保險公司
之關係、繳費年期及繳費金額。
三、說明商品重要條款內容、除外責任及中途解約,解約金金額恐低於所
繳保費等內容。
四、說明契約撤銷之權利。
五、詢問要保人是否瞭解每年必需繳交之保費,並確認客戶是否可負擔保
費。
六、要保人購買之保險商品如係投資型保險商品,並應說明商品之投資風
險、保險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保單相關費用(包括保險成本等保險
費用)及其收取方式,以及詢問要保人是否瞭解在較差情境下之可能
損失金額,並確認客戶是否可承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