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國外分支機構審核及管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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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
六、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後,於尚未設立或投資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再檢具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 變更分支機構所在地或型態。
(二) 變更投資對象。
(三) 增加投資比例或出資金額。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國外分支機構審核及管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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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