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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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 |
六、人身保險業辦理本項業務應獨立於其他業務部門之外,設立專責部門
與人員,負責業務之規劃與推廣及業務人員之管理。
非本項業務專責部門所核准之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不得以財富管理之
名義或以理財人員名義執行業務。
辦理本項業務之財富管理業務人員,除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外,並應
參加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舉辦之財富管理訓練課程及格,否則不得執
行業務。其資格條件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報主管
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