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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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
第 6 條
保險業訂立之投資管理流程,其內容應包括:
一、制定整體性投資政策。
二、設置並授權相關單位執行投資政策。
三、分析、衡量及控制投資結果與風險,其內容應包括:
(一)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二)建立完善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建立投資有價證券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四大流程。
(四)建立適當之投資績效評估流程。
(五)建立相關人員適當且即時之投資溝通機制。
(六)建立投資政策與流程合理性之內部檢視機制。
四、建立內部股權投資人員利益衝突防範機制,其內容應至少包括意圖獲
取利益,以職務上所知悉消息,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國內股權商品交易
之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