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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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六、保險業所送審之保險商品,應由本準則第十二條合格簽署人員,本其
職責及專業知識就有關部分審閱後,依規定於相關聲明書中簽署,確
認所送審商品符合保險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應注意事項。
前項聲明書並應依規定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簽署。
送審商品經主管機關函請補正進行複審及申請變更內容時亦同。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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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