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核保實務處理準則及職業道德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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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5 年 07 月 27 日 |
陸、核保人員違反職業道德規範之處理原則
一、本會依據組織簡則第二條規定,得成立「諮詢及紀律委員會」,對於
會員或取得本會核保人員資格者發生違反職業道德規範情況且經查屬
實時,向理事會提出紀律處置建議,紀律處置方式依情節輕重包括:
1.書面糾正並要求限期改善。
2.記點警告 1-3 次。
3.停止本會核保人員資格一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4.取消本會核保人員資格。
5.退會。
上述受處分人員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三週內,檢具相關文件
向本會「諮詢及紀律委員會」申請覆議。
二、非本會會員或非經由本會取得核保人員資格之核保人員,如發生違反
職業道德規範情況且經查屬實時,本會得依情節輕重建議主管機關予
以下列處分:
1.書面糾正並要求限期改善。
2.記點警告 1-3 次。
3.停止核保人員資格一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4.取消核保人員資格。
三、違反職業道德規範之核保人員如亦為商品簽署人員者,本會另得依情
節輕重建議主管機關予以下列處分:
1.記點警告 1-3 次。
2.停止簽署資格一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3.撤銷簽署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