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對人身保險業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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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 |
六、本基金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低利貸款
及第九款之動用,依主管機關發布之「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
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個案擬訂動支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
理。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對人身保險業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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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