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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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
第 6 條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訂定處理程序,並經董(理)事會通過,修
正時亦同。其處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含提報董(理)事會通過及執行單位)。
二、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含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三、內部控制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建立有效之投資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
(二)保險業對被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具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訂定經營管
理相關內部作業規範。
(三)定期評估方式。
(四)績效分析。
四、內部稽核制度(含內部稽核架構、查核頻率、查核範圍、績效報告提
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等)。
五、指定高階主管人員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辦理績效。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