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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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 |
第 6 條
下列交易得不計入本辦法所稱交易總餘額: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併購或處理問題保險業之相關交易。
二、第四條第三項各款規定之交易。但保險業投資取得或處分利害關係人
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超過每一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者,超過部分應計入前條之交易限額。
三、其他依法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易。
本辦法施行前之其他交易案件,其交易總餘額逾本辦法規定之限額者,不
得再增加交易。但保險業辦理前項所列交易或與原交易對象從事第三條第
一項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八款交易之續約行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