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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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
六、人身保險業銷售優體壽險商品時,應依下列規定充分揭露必要資訊:
(一)商品簡介及銷售廣告應揭露判定優體體位之主要核保項目,及被保
險人可能適用其他體位費率之效果說明。
(二)要保書、商品簡介及銷售廣告應記載以下提示警語:
1.只有當被保險人通過判定優體體位之必要核保程序,並經保險公
司為同意承保之意思表示後,始能適用優體費率。
2.未於要保書誠實告知被保險人吸菸史、吸菸現況及其他足以影響
承保費率之決定等重要事實者,保險公司得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及保險契約約定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