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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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
第 6 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
可:
一、保險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
,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未
來五年財務預測,再保險政策。
三、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格式如附件二)。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發起人等無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三條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格式如附
件三)。
六、發起人已依第三條規定繳足股款之證明。
七、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格式如附件三之一)。
八、公開招募之招股章程。
九、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之資格證明。
十、公司章程。
十一、會計師、律師及精算人員之審查意見。
十二、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案件;其情形可
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辦理者,駁回其申請。
保險公司許可設立後經發現其檢送第一項之書件有不實記載者,主管機關
得撤銷許可。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