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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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6 條
保險業遷移或裁撤分公司(分社)者,應檢具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或
其他證明文件,並檢具遷移或裁撤理由,及員工安置計畫,報主管機關核
准;其領有分公司(分社)營業執照者,並應申請換發或撤銷。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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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