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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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
第 6 條
財產保險業不得承接人身保險業之再保險分出業務,人身保險業不得承接
財產保險業之再保險分出業務。但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
機關核准經營者,不在此限。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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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