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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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6 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督導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於最近一年內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高階主管研習
課程,累計三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
二、曾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一年以上或於主管機關指
定或認可之機構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三十小時以上。
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專
業測驗合格。
前項督導人員每三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保險業經營
保險金信託相關課程累計六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