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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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
第 6 條
各會員應落實「人身保險核保實務處理準則及職業道德規範」第三條第二
項第二款之「財務核保事項」,並確實評估客戶之實際經濟需求以及風險
承受能力。
各會員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等方式購買本商品
,並宜列入教育訓練課程及營業單位法令遵循自評測驗項目,以強化對本
自律規範之認知。
各會員就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實際繳交保險費之利害關係人購買本商品者
,應另指派非銷售通路之人員,於銷售本商品後且同意承保前,再依下列
事項進行電話訪問、視訊或遠距訪問,並應保留電訪錄音紀錄、視訊或遠
距訪問錄音或錄影紀錄備供查核,且應保存至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未承
保確定之日起五年:
一、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要保人、被保險人
及實際繳交保險費之利害關係人,向其明確告知其因財務槓桿操作方
式所將面臨之相關風險,以及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二、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實際繳交保
險費之利害關係人,向其明確告知其因終止契約後再投保所產生之保
險契約相關權益損失情形。
三、對於年齡在 65 歲(含)以上之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實際繳交保險費
之利害關係人,應依本商品不利於其投保權益之情形進行關懷提問,
確認其瞭解本商品特性對其之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但本商品之
特性經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六條第七款規定評估不具潛
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者,不在此限。
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業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3 條之 1 或保險
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33 條之 1 規定,對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實際繳交保
險費之利害關係人辦理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之事項者,各會員免再依前
項規定就相同事項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