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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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
6.報告及揭露
6.1 風險報告
6.1.1 保險業應編製相關之風險報告,並定期提報至適當之管理階層,其
審核過程與結果應予文件化並適當保存。
1.各業務單位主管應確保其所負責之往來交易情形,及相關風險曝
險狀況均依公司本身及主管機關之規範進行適當記錄,其內容可
包括風險管理流程中之風險辨識、依循之假設及衡量方法、風險
回應措施、資訊來源及風險評估結果,並依照規定定期將風險資
訊傳遞予風險管理單位。於違反風險限額時,應提出超限處理報
告及因應措施。
2.風險管理單位或人員應彙整各單位所提供之風險資訊,定期提出
風險管理相關報告,並檢視追蹤主要風險限額之運用狀況,以便
能定期監控風險。發生異常狀況時,保險業應依照公司內部訂定
之特殊事件處理程序提出分析報告,以達即時有效之監控管理與
回應。
6.1.2 保險業應依據本守則之相關規範,定期出具整體風險管理報告,並
提報董事會,以確實督導風險管理之有效執行。
6.2 風險資訊揭露
保險業除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及其他財務會計準則規範揭露相關資訊外
,亦應將經董事會通過之風險管理報告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