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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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
第 6 條
本準備金之運用應注重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動性,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投資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
及銀行或票券商保證之商業本票、公司債。
三、承作債券、短期票券附條件買(賣)回交易。
四、其他經管理機關核准之運用項目。
法規名稱: |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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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