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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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
第 6 條
保險公司應將已提供要保人審閱之契約條款樣張、聲明書、電話錄音紀錄
等相關紀錄存檔列管,除以電話錄音紀錄存檔者,其保存期限不得低於契
約期滿後五年外,其餘保存期限不得低於契約期滿後二年。
保險公司應將已提供要保人審閱之相關紀錄證明(含要保人已審閱(放棄
審閱)之簽名影本或載明已審閱(放棄審閱)之電話錄音日期等)附於保
單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