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委託其他機構代收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本息或保險契約其他相關款項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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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
第 6 條
各會員公司委託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代收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本息或保
險契約其他相關款項時,以受託機構代收日為保戶之繳付日;倘有因此產
生之爭議,各會員公司應作有利於保戶之處理。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委託其他機構代收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本息或保險契約其他相關款項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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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