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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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第 6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除應檢具第四條所列書件外,並應檢具
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其各層投資架構及主要股東背景(附
表五)。
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其各層投資架構之自然人股東直接、
間接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合計超過百分之十或對保
險公司具控制能力者之聲明書及名冊(附表六)。
三、財務能力足以因應未來三年增資需求之說明:
(一)取得股份後三個會計年度內對該保險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之評估說
明。
(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自然人時,其最近三年之財產資料表(附表
七);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時,其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開業不及三年者,以所有開業
年度者為限。其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尚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
以自行編製之財務報告替代。
(三)未來三年所需之增資金額及其他可能之潛在負擔。
(四)實質且具體之增資資金來源準備說明,如以舉債方式投資者,並應
提出具體之還款規劃及資金來源準備。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