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
第六點 保險代理人公司申請本業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
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事錄;其為有限公司者,應提供全體董事同意書
。
(三)未來業務發展計畫書。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業務發展、人員
配置、管理及培訓計畫。
(四)符合本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五)僱用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代理人符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個人執業代理人申請本業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
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符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所定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代理人
資格條件之證明。
(三)符合本要點第三點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