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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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
第 6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全年累計,指投保單位自當年一月一日
起至當次給付被保險人獎金時之累計。
投保單位給付被保險人獎金時,若該被保險人已離職,仍應就全年累計獎
金逾其退保時投保金額四倍之部分,扣取補充保險費。
法規名稱: |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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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