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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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
第 6 條
各會員公司辦理不動產開發,應由具有辦理不動產開發作業專案能力之團
隊負責,並提出開發定案報告。
前項之開發定案報告,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並依內部授權規定呈准:
一、開發標的(包含確認是否以合建或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
二、產品定位。
三、試算面積。
四、營建成本。
五、合建案須含利益分配比例。
開發定案報告呈准後,除試算面積之變更外,若有變更該報告內容之情事
者,應再依內部授權規定呈准。
各會員公司辦理不動產開發工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僅參與開發
,不具主導權者,不在此限:
一、規劃設計階段應召集會議並作成紀錄。
二、以合建方式開發土地時,應建立合建廠商遴選之內部規範,並確認廠
商是否為利害關係人。
三、建立工程發包及工程廠商遴選之內部規範,並確認廠商是否為利害關
係人。
四、於簽訂工程承攬契約前,應就工程承攬廠商報價之合理性進行分析,
並依內部授權規定呈核。但若工程承攬廠商報價未超過工程編列之預
算,且預算已依內部授權規定呈核者,則不在此限。
五、追蹤開發案之工程進度及成本控管狀況,並依內部授權規定呈報。
六、不動產開發過程中如有因交易架構變更、工程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營
建成本較原規劃大幅增加等重大情事變更時,應分析影響及提出改善
計畫,依內部授權規定呈報。
七、就不動產開發之相關作業內容,應包含驗收、移交、保固、工程費用
結算及竣工相關文件保管等程序。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廠商遴選內部規範,內容至少應包含如廠商資格、
遴選、招標/邀標、開標、議價及決標作業等程序;第三款有關建立工程
發包及工程廠商遴選之內部規範,內容則應再包含工程預算編列及履約保
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