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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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
第 6 條
各會員公司應建立資安防禦機制,並依據保險業辦理電腦系統資訊安全評
估作業原則(如附件一)辦理各項資訊安全評估作業,以改善並提升網路
與資訊系統安全防護能力。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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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