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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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02 日 |
六、區隔帳戶之處理方式
為利壽險業未來能順利接軌國際清償能力等制度並能穩健經營本商品
業務,減少未來可能產生之衝擊,壽險業依其他法令於每年會計年度
終了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如仍有可供分配盈餘時,應再就當年度本
商品各區隔帳戶資產價值(不含 FVOCI 未實現損益及採用覆蓋法重
分類之損益)超過各種準備金總額之淨增加數,依名目稅率計算稅後
金額之百分二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本商品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金管保財字第一零八零四五零一三八一號
令就未到期債務工具除列損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得就當年度提列
數自本特別盈餘公積扣除。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累積上限為當年度年底本商品各區隔帳戶資產價值
(不含 FVOCI 未實現損益及採用覆蓋法重分類之損益)超過各種準
備金總額依名目稅率計算之稅後金額,超過上限部分之特別盈餘公積
得予迴轉。
前二項各種準備金係指人身保險業銷售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依據保險
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
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提存之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