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
六、區隔資產帳戶管理措施
為利壽險業穩健經營本商品業務,減少未來可能產生之衝擊,壽險業
依其他法令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如仍有可供分
配盈餘時,應再就當年度本商品各區隔帳戶資產價值(不含 FVOCI
未實現損益)超過負債項下及權益項下之各種準備金總額(不含其他
權益項下之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淨增加數,
依名目稅率計算稅後金額之百分二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本商品有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一二
○四九三九七三一號令就未到期債務工具除列損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者,得就當年度提列數自本特別盈餘公積扣除。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累積上限為當年度年底本商品各區隔帳戶資產價值
(不含 FVOCI 未實現損益)超過負債項下及權益項下之各種準備金
總額(不含其他權益項下之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依名目稅率計算之稅後金額,超過上限部分之特別盈餘公積得予
迴轉。
前二項各種準備金係指人身保險業銷售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依據保險
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提存之準備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