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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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
6.ORSA相關報告
6.1 ORSA 監理報告應包含以下項目:
1.執行結果摘要
■ORSA 報告之目的
■ORSA 執行過程及結果,包括財務結果、經營目標、風險管理與
資本適足等及其關連性,以及 ORSA 於公司決策上之運用情形
■確認(聲明)已評估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情形
■執行 ORSA 所面臨的挑戰和未來改進計畫
2.經營目標和投資業務計畫
■說明公司經營目標
■說明公司投資與業務計畫
■說明投資與業務計畫如何影響現有的資產負債組合,以達成公司
之經營目標
3.風險胃納
■明確且完整的風險胃納內容,且符合風險胃納的定義
■風險胃納所使用風險測度的合理性說明
■風險胃納與經營目標、投資業務計畫及資本之關聯性
■相關的監控機制
4.風險概廓、風險辨識與曝險狀況
■公司之風險概廓
■辨識公司所面臨的主要風險(如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
、作業風險、流動性風險、資產負債配合風險、氣候變遷風險或
其他風險等)及其曝險狀況
■彙總公司所面臨的主要風險及重要性評估
5.壓力測試
■測試目的與期間
■所考量曝險部位及風險因子
■情境內容及合理性說明
■方法論及假設
■測試(財務)結果-若考慮停損及風險機制,應同時呈現考慮及
不考慮相關機制之結果
■反向壓力測試
■因應對策及其有效性評估
6.資本需求
■標準法或內部模型法的方法論說明(含所使用經驗資料、計算方
法與假設等)
■標準法或內部模型法所計算之資本需求
■綜合考量壓力測試結果所決定之資本需求
■資本需求評估的限制
7.自評可取得資本和資本適足性
■公司可取得資本的認定標準,並與法定 RBC 自有資本之認定標
準進行比較,若有所差異則說明公司認定標準的合理性
■資本適足性評估(比較資本需求與可取得資本),若其中考慮未
來資本管理計畫(含股利政策、增資與融資等),應評估資本計
畫本身內容及未來經濟環境之可執行性
8.法定資本適足性評估
■推估 ORSA 評估期間所包含各財報時點的資產及負債部位,若其
中考慮未來投資業務計畫、避險策略或風險管理機制(RBC 承認
效果)、資本管理計畫等,則應說明內容及對曝險部位之影響
■計算前述各財報時點的法定資本適足率(RBC ratio 及淨值比率
),若無法符合法規要求則應提具因應計畫
9.風險回應與監控
■於本次 ORSA 中所考量或所設定之風險回應措施(計畫),如停
損機制、避險等,及實務執行和呈報流程
■於本次 ORSA 中所訂定主要風險或顯著風險因子的風險限額,及
未來實務監控機制、執行和呈報流程
■於本次 ORSA 中所擬定相關緊急應變計畫,及執行和呈報流程
10.ORSA 的治理
■ORSA 執行及呈報流程
■公司內部對 ORSA 報告的檢視結果
■本次 ORSA 所面臨的挑戰及自我檢定的狀況
■未來改進計畫
11.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之內容
■標準版之年度壓力測試報告
6.2 ORSA 內部報告應力求資料內容之詳實性以及管理層面上之可利用性
,ORSA 的結果與結論之相關資訊應傳達給相關單位,做為促進公司
內部溝通之文件,藉以落實公司之風險管理文化。
6.3 ORSA內部報告與監理報告雖然在報告內容、詳細程度及表達方式上可
能會有所差異,但所採用之方法論、假設及評估結果應具有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