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金年金給付(乙型)(「保證期間」)批註條款示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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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
第 6 條
(失蹤處理)
受益人在年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時,除有尚未支領之保
證期間年金由本公司按第四條約定方式計算給付予其法定繼承人外,本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
受益人生還時,法定繼承人應歸還所領取之金額,本公司應依本批註條款
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予受益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年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
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