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評估洗錢及資恐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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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 |
六、對於新建立業務關係的客戶,保險業應在建立業務關係時,確定其風
險等級。
對於已確定風險等級之既有客戶,保險業應依據其風險評估政策及程
序,重新進行客戶風險評估。
雖然保險業在建立業務關係時已對客戶進行風險評估,但就某些客戶
而言,必須待保險事故發生,客戶申請理賠時,其全面風險狀況才會
變得明確,爰此,保險業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身分資
料進行審查,並於考量前次執行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適足性後
,在適當時機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上
開適當時機至少應包括:
(一)客戶保額異常增加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時。
(二)依據客戶之重要性及風險程度所定之定期審查時點。
(三)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
保險業應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
夠,並確保該等資訊之更新,特別是高風險客戶,保險業應至少每年
檢視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