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 |
第 6 條
前條所稱財務指標,係指以可量化之項目為衡量指標,至少應包含對保費
收入之貢獻度、完成洽訂保險契約件數等。
前條所稱非財務指標,至少應包含人身保險保單繼續率、相關法令或自律
規範或作業規定遵循情形、稽核缺失、招攬糾紛、教育訓練時數出缺勤狀
況、執行充分瞭解客戶作業(KYC) 之確實度、招攬報告書填列之詳實度
等項目。
前二項財務及非財務指標內容,得按保險法相關規定及實際情況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