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費用適足性檢測自律規範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
第 6 條
各會員公司之利率變動型年金及萬能保險商品,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 年 10 月 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2430 號函之規定標準,辦理
檢測是否有費差損現象。除下列性質特殊保險商品外,餘皆須依規定時程
辦理檢測作業:
一、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 所銷售之商品。
二、旅行平安保險。
三、微型保險。
四、團險保險(含學生保險)。
五、一年期保險商品。
六、附加於主契約之附約、附加條款或批註於主契約之批註條款,其不具
保險費或其保險費係由主契約保險費或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者。
七、提供豁免保費之附約商品。
八、提供保單轉換且無發放佣金、獎金之保險商品。
九、其他政策性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