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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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
第 6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其家庭成員範圍如下:
一、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
二、兄弟姊妹。
三、配偶及其兄弟姊妹。
四、相當於配偶之同居伴侶。
法規名稱: |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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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