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6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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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
六、簽證精算人員評價資產時,應依資產特性將違約成本、避險成本或債
券贖回等因素納入考量,其中就違約成本應採公司最近經驗資料或引
用國內外知名信用評等公司之最近期研究報告;就債券贖回應提出既
有資產及新錢投資之可贖回資產占率,並應納入該因素進行評估。如
有處分資產,應以市價計算其損益。
法規名稱: | 106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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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