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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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 |
第 6 條
保險業董(理)事會及高階管理階層應積極協助及指導三道防線之建立,
清楚界定各道防線之角色功能及權責。
管理階層建立三道防線架構時,應考量各保險業活動的性質、大小、複雜
程度及風險狀況進行調整,但其調整需能確保三道防線之有效性。
董(理)事會及高階管理階層應持續確保組織架構符合三道防線原則,督
導該架構之有效運作,並對其有效性負最終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