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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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第 6 條
保險人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及採購契約或行政契約之約定辦理本保險。
依前條規定辦理政府採購者,其採購契約金額,為辦理本保險相關行政作
業事務所需之事務費(以下簡稱事務費);以締結行政契約辦理者,亦同
。
本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免課營業稅及印花稅等稅捐。
辦理本保險之保險人資格與條件、辦理期間與範圍、理賠方式、保險費所
生孳息之計算方式與歸屬、保險費收取、保險事故通知與保險金申領、要
保單位配合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