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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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
第 6 條
各壽險公司須於每年 12 月 15 日前擬定次年度教育訓練計畫並依附件 2
填具教育訓練計畫表函報壽險公會彙總。
各壽險公司依前項函報之教育訓練計畫須符合主管機關洽悉之「壽險公會
落實及監督、管理會員公司通報教育訓練計畫及辦理情形」相關規定,並
由壽險公會召開教育訓練研究小組會議審核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上課控
管機制。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銀行之教育訓練計畫由各所屬中華民國保險經
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所屬公
司之商業同業公會)於每年 12 月 15 日前收集彙總,各所屬公司之商業
同業公會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