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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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
第 6 條
業務員不參加本規範第二條及第三條之教育訓練,所屬公司應撤銷其登錄
。
業務員參加前項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或有參加但未完成者,應於一年內補
訓,成績仍不合格或未完成教育訓練時數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登錄並通
報壽險公會。
業務員參加教育訓練課程禁止冒名上課及測驗,違反者視為未參加該課程
。至代上課者為所屬公司人員,應依內部規定懲處。
具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業務員,當年度未參加或未通過匯率
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課程者,所屬公司應取消其次一年度銷售該商品資格
。
應參加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相關課程之業務員,當年度未參加或未通過
課程者,所屬公司應取消其次一年度招攬六十五歲以上高齡客戶保險商品
資格。
業務員當年度未參加或未通過公平待客原則教育訓練課程者,所屬公司應
取消其次一年度招攬保險商品資格,惟倘該年度已參加並通過課程者,即
可恢復招攬資格。
人身保險業務員同時具有財產保險業務員身份者,每年僅須擇一身份參加
並通過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及公平待客原則教育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