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行動投保身分認證程序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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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
六、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至少應每半年定期檢討辦理結果是否符合以
下條件,如未符合者,應擬具改善計畫並提報董事會:
(一)人臉辨識之錯誤率(FAR ):應低於 0.098﹪。
(二)保戶投保後,不得有爭執親簽與否之投保案件。
(三)保戶辦理行動投保之電子影音簽名、人臉生物特徵暨所涉保戶個人
資料,不得有道挪作他用之情形。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行動投保身分認證程序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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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