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辦理電子保單存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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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
第 6 條
本會辦理電子保單存證作業應使用加密技術及定期製作備份資料,並遵循
下列控管原則:
一、不得新增、修改或刪除存證資料。
二、紀錄電子保單存證資料之歸檔時間,並依指定歸戶方式進行管理。
三、存放電子保單存證資料之處所須具備安全防護機制,必要時得將存證
資料移至另一儲存媒體儲存,惟應提供相當於原安全防護之機制。
四、應對存證資料之歸檔時間加以紀錄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