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平臺介接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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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 |
六、介接本平臺之組織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資料提供者:
1.選擇適當之當事人身分驗證等級,以符合當事人個人化資料使用
之安全需求。
2.提供正確之當事人個人化資料。
(二)服務提供者:
1.對當事人個人化資料之蒐集以最小化為原則,且資料利用方式應
與蒐集目的相符。
2.於當事人同意提供其下載之個人化資料前,告知服務條款,以確
保當事人知情瞭解。
3.介接本平臺取得之當事人個人化資料,其權利仍歸屬於當事人。
(三)因故須暫停介接本平臺者,除有緊急情況外,應於預定暫停介接七
個工作日前於該組織之服務平臺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本
平臺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