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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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
第 6 條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門診診療時,
本公司就其實際發生之門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但O(每日、每次、同一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總額
以本附約所載之OO(「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上「海外特定
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如附表O)之調整係數之OO%、「海外突發疾
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之OO%、「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之
OO%)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