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建立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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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
六、風險評估因子與方法:
(一)內部稽核應就各受查主體所面臨之固有風險、控制措施有效性進行
評估後,確認受查主體之風險評估結果(即剩餘風險),並據以決
定年度稽核計畫。所稱固有風險、控制措施與剩餘風險定義如下:
1.固有風險:在管理階層尚未採取任何行動來改變風險發生的可能
性或其影響之情況下,達成目標之風險。
2.控制措施:管理階層為管理風險及增加達成既定目標之可能性,
而採取之任何行動。管理階層負責規劃、組織及指揮執行足夠之
行動,以合理保證目的及目標之達成。
3.剩餘風險:管理階層在設計及執行控制措施後,仍留下來無法達
成組織目標之風險。
(二)固有風險之評量:
1.內部稽核應依據所屬保險業之經營形態與發展策略目標,擬訂適
合之固有風險評估因子。風險評估因子之訂定可參酌保險業風險
管理實務守則所列舉之主要風險類型,並應描述評估各風險類型
時應考量之因素(所述因素應能顯著代表各風險之表徵)。
2.依前項有關之固有風險因子,就受查主體發生風險事項之可能性
與嚴重程度評估其固有風險:
(1)發生可能性:評估風險事件在可預期的未來中發生之可能性。
(2)嚴重程度:評估風險事件發生對財務、商譽及營運服務可能造
成之影響。
(3)依據前二項構面評估固有風險,評估結果至少應區分為高、中
、低等三個風險等級。
(三)控制措施有效性之評量:
1.以持續或個別評估的方式確認各受查主體之控制措施是否存在且
發揮功效,並就控制措施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至少區分為高、中
、低三個等級。
2.控制措施有效性評估至少應包含下列資訊:
(1)主要業務之內部控制運作情形。
(2)外部檢查意見,包含主管機關、會計師、母公司稽核單位及其
他外部檢查。
(3)內部檢查意見,包含內部稽核、第二道防線法令遵循及風險監
控結果、自行查核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
事項。
(4)主管機關裁罰及重大風險事件之發生及處理。
(5)缺失追蹤改善及重覆發生情形。
3.運用前項評估資訊時,應考量相關資料之時效性。
(四)風險評估結果(剩餘風險):
1.內部稽核單位依據固有風險及控制措施有效性之評估結果(即固
有風險經執行控制措施後之剩餘風險),確認各受查主體之綜合
風險評估最終結果,並至少區分為高、中、低三個等級。
2.內部稽核應訂定受查主體之綜合風險評估結果與查核頻率連結之
標準,就風險等級為高者,應至少每年執行一次或一次以上查核
;就風險等級為低者,至少每三年執行一次查核。
(五)內部稽核辦理風險評估,應考量主要利益關係人(Stake holder)
對保險業可能面臨之重大及潛在風險之意見,包含主管機關、董事
會及審計委員會、高階管理階層、風險管理與法令遵循單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