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透過「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 Fast-ID)」辦理資料共享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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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
第 6 條
保險業與偕同合作公司所建立本業務之合作關係,應依金融機構間資料共
享指引第七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保險業對本業務應建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程序,遇個人資料外洩或相關資
安事件而有影響本業務時,除依前開通報程序辦理外,應即另行通知偕同
合作公司。
法規名稱: | 保險業透過「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 Fast-ID)」辦理資料共享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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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