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自律規範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
第 6 條
身分驗證機制失效時之可能風險
各會員公司應評估身分驗證機制失效時之可能風險,並依據風險制定對應
之控制措施,其風險包含:
一、造成客戶不便、困擾。
二、造成客戶及會員公司之名譽上損害。
三、造成客戶及會員公司之財務損失或代理之責任。
四、對會員公司、相關計畫或公共利益之損害。
五、機敏資料未經授權公布。
六、會員公司違反相關法規。
各會員公司應評估前項各款可能之風險與衝擊程度,並將整體綜合性風險
等級區分為低、中、高、極高風險。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4
0419731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
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