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
第 6 條
保險業作業委外,應依據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訂定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內部
作業及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作業委外如涉及消費者契約資訊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
理並於保險契約簽訂時,訂定告知消費者條款;其未訂有告知條款者
,保險業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消費者。
二、消費者資訊或保險契約內關於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資訊提供之
條件範圍及其移轉之程序方法。但受益人之資訊僅限於要保書記載之
基本資料、受益人變更、保險給付或其他經受益人書面同意者,始得
移轉予受委託機構處理。
三、對受委託機構使用、處理、控管前款資訊之督導方法及管理機制。
四、消費者爭端解決處理程序及時限,並設置申訴協調處理單位,受理消
費者之申訴。
五、其他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必要措施。
保險業作業委外,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消費者權
益受損,仍應對消費者依法負同一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