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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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
第 6-1 條
保險業得與從事大數據資料分析、介面設計、軟體研發、物聯網、無線通
訊業務等具金融科技專業之異業合作辦理本業務之創新型保險商品,並依
據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申請試辦。
前項所稱創新型保險商品,包含商品或服務之內容或流程之創新。
保險業辦理第一項業務,不受「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四點
第四項、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之限制。
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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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