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
第 6-2 條
保險業資訊安全專責單位應辦理事項至少包括:
一、負責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以控管資訊安全風險。
二、督導各單位落實資訊安全制度,並確保資通系統、服務及資訊之機密
性、完整性與可用性。
三、建立資通安全防護、資通安全情資之評估因應與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
應變相關機制。
四、每年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納入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內
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