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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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
第 6-2 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制其就本
保險相關資產之管理及處分:
一、最近三年整體稅前損益總和為負值。
二、最近三年平均整體自留綜合率高於百分之一百。
三、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百分之二百。
四、有前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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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