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
第 6-2 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制其就本
保險相關資產之管理及處分:
一、最近三年整體稅前損益總和為負值。
二、最近三年平均整體自留綜合率高於百分之一百。
三、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
四、有前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 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