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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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第 63 條
保險業如召開法人說明會,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
並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存。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應依證券交易
所或櫃買中心之規定輸入其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透過公司網
站或其他適當管道提供查詢。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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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