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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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
第 63 條
保險人經營本保險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主管機關通知改善,必要
時得函請保險業務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一、經保險業務主管機關認定保險人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違反保
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且未於保險業務主管機關要求
之期限內補足、補正或提出補救方案。
二、嚴重違反保險法令致使其董事、總經理或負責本項業務經理人受到保
險業務主管機關撤換之處分。
三、保險人最近連續二次之信用評等均低於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
之等級。
四、廣告或宣傳誇大不實。
五、妨礙主管機關查核業務或業務陳報不實。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所訂定之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