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5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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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 
六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其理由,並應載明各加
        值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6
        )及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若前項商品與投資連結標的之價值有關,準用第五十九點之規定
        。
        簽證精算人員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
        其理由。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測試方法中所採用之精算假設。
                            
                        